申请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益阳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益阳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益阳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本案被抵押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益赫执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益阳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非
审判员吴连保
代理审判员文武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