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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同年2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8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到本村庙会上齐xx仓卖凉鞋摊上买拖鞋,将齐xx鞋摊掀翻并用打火机欲点燃其篷布,后被人劝开。2、2009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其家门口差点撞到仝xx的妻子龙x身上,当仝xx质问袁某某怎么开车时,被告人袁某某称:“就是想撞死你嘞”,随后用拳头照龙x、仝xx一块走路的仝xx脸部猛打,被告人袁某某被人劝回家中,当仝xx的父亲仝清x表哥王xx从家中出来询问怎么回事时,被告人听到后便从家翻墙出来将仝清x、王xx摁倒在地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仝xx、仝清x、王xx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另: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齐银仓各种;经济损失3000元,被害人仝xx、仝清x、王xx不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已调解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主审人冯建领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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