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田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三日后登记结婚,为结婚我给付被告彩礼6600元,登记当天被告即外出,未某原告共同生活一天,现被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某,亦未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某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登记结婚后被告即外出,不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照顾、和睦相处,但本案中被告外出,双方互不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刘昭君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