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作出(2011)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其没有盗窃被害人钱财”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波
审判员马越
审判员魏亮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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