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1)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予以追缴。被告人魏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其有揭发他人犯罪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某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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