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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东,孟津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凌燕,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学东,被上诉人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李凌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11)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裴文娟

代审判员杨元卿

代审判员梁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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