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人,住(略),退休教师。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龙,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又名曹X,女,生于××年×月×日,汉
族,陕西省××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龙,被告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前妻去世,儿女经常在外打工,一个人生活很孤单,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打算结婚,并通过司法机关和村干部当场替被告清偿其前夫的安葬费3000元和给付被告将来去世后的安葬费4000元。2006年其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第一年被告还经常在家,但第二年起被告经常去自己的家。2009年正月初十,被告以给其大女儿照看门户三个月为由离开原告家,后又不打招呼带走随身衣服和生活用品,去了广州,一直也不和原告联系。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并退还原告给付被告将来的安葬费4000元。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就去原告家中共同生活,婚前原告找人给其立了字据双方才登记结婚。婚后其真心实意想和原告过好日子,对原告的生活照顾有佳,从不让原告干农活。其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丧偶,于2005年夏天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6年8月双方通过原洋县X乡司法所订有扶养赡养协议书,2006年10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夫妻相处较好。起初被告经原告同意给其大女儿照看门户离开原告家,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独自去了广东,2011年底方回到洋县。2011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同年5月24日自愿撤回诉讼。2011年12月8日,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洋石司法(2006)民字第X号扶养赡养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未能正确处理相互关系而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被告渴望夫妻感情和好,只要双方加强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包容,夫妻关系尚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吴文静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梁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