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某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吕晓辉,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戊、郑州市金昌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和上诉人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6元,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军勇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李某武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崔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