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包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绿都盛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段丽萍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