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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狄某诉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狄某因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狄某又以证据不足,另行起诉为由,于2009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狄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狄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狄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磊

代理审判员刘国俊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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