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某诉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狄某因与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狄某又以证据不足,另行起诉为由,于2009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狄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狄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狄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磊
代理审判员刘国俊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