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1984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83年生。
原告金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嘴,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
被告辩称:若原告满足被告三个条件,即孩子由被告抚养、归还欠被告之父的借款、清偿欠被告的工资,被告则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13日,双方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5月22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金××。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议,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金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万青
审判员赵丽娟
审判员刘栓成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