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向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2年6月19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