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丙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伪造印章罪于2002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2002年7月5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2年8月1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5月4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兴关路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1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201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对其网上追逃,2011年12月28日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31日,被告人赵某丙虚构其为中国郑州华商超微粉总厂的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河南省建设总公司的张家新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害人张某丁承建位于荥阳市索河办老城钢材市场龙港工贸园郑州华商超微粉总厂的分厂厂房及宿舍楼工程。后赵某丙多次以资金不到位为由陆续骗取张某丁垫付工程前期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因张家新多次催促仍未能开工,被告人赵某丙遂先后用125万元、500万元两张虚假支票敷衍张家新。被害人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证人杨永平等证人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某、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两张、查询通知书及回执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丙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归案后,积极退赔赃款,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原判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撤销缓刑,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期限三个月零二日予以折抵,即自2011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某丙

审判员赵某丙昊

审判员杨云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淑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