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峡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熊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成、王某,西峡县民政局法律顾问。
申请人西峡县民政局要求宣告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无名氏,女,现住西峡县和谐敬老院,姓名、出生年月、籍贯不详。2011年7月19日8时30分,无名氏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现居住于西峡县和谐敬老院。2011年10月18日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西检民督诉(2011)X号督促起诉意见书,要求西峡县民政局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关,代为主张无名氏遭受人身侵害后的损害赔偿权利。西峡县民政局于2011年12月1日以无名氏在治疗过程中,无语言表达能力、不能与人交流、对问话无反应、手乱比划、呈痴呆状态、缺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自立生活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
经鉴定,无名氏存在智能障碍,不能与人交流,丧失语言能力,缺乏正确理解判断能力,缺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能力。鉴定意见为:1、痴呆状态,2、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无名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西峡县民政局为无名氏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苏晓伟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