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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后,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一直不回家居住,原告一直独守空房两年多。孩子出生时,被告也不在原告身边。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任何抚养义务。2009年4月,原告到被告暂住处时,发现被告和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原被告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分居两年多,被告又同其他女人非法同居,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婚生孩子张xx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某辩称,双方结婚后,被告在家时间短,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但也时常回家,还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今后会做出努力,尽力维护这段婚姻。目前孩子还小,为了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孩子出生时被告不在身边和被告同其他女人非法同居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杨某某二人于2005年3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自由恋爱,感情较好。2006年7月6月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登记结婚,2007年1月15日婚生一子张xx。婚后杨某某长期在外经营服装生意,双方交流较少,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2010年1月26日张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同杨某某离婚,杨某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二人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杨某某长期在外,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产生隔阂,但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忠诚、相互关爱,注重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仍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有主动改善夫妻感情的意愿。原告张某某庭审时出具两份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被告杨某某同她人非法同居,但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被告杨某某亦不予认可,无法查证证人的身份及其证言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勇

人民陪审员姜维

人民陪审员韩倩倩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魏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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