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号。
被告唐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XX诉被告唐XX、唐XX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陈XX于201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长谭胡林
审判员蒋翠霞
审判员黄寿成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