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冷水滩区某某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1元,减半收取1090.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乙萍
人民陪审员蒋某
人民陪审员彭善根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