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郊区分公司。
负责人黄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出生,汉族,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佘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郊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5月13日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萍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