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出生,汉族。
被告吕某,男,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4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萍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