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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西安市X区自来水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林××,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西安市电信局金花分局职工。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某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彩萍、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无共同语言,加之被告经常无故打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要求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只是因琐事产生矛盾,感情并未破裂,现孩子还小,为了孩子的利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1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李某。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殴打原告,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2011年11月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庭审中,原告离意坚决,被告表示愿意改正缺点,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该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现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原告亦应给与谅解,一味要求离婚,有失妥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某辉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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