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1年11月1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2011年12月2日转为监视居住。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5日下午,因地边纠纷杞县X村民边××进行辱骂,郭××劝阻继而孙发生矛盾,双方发生冲突,当天晚上七时许,被告人何某(孙一×的儿子)伙同其父亲何××、爱人孙二×、母亲孙一×到郭××家滋事,在何某强行进入郭××家的过程中致使院子铁门将郭××母亲贾××面部致伤,经法医鉴定贾××面部损伤为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协某、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顺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