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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9月9日被(略)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4日和2012年1月16日,(略)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全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自(略)X镇往鲤城方向行驶,1时5分,行经231县道64KM+260M路段,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被告人林某甲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8月26日,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从被告人林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171.80mg/x。被告人林某甲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略)公安局出具被告人林某甲投案的证明,证人林某乙证言,被告人林某甲供述,(略)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泉州东南医院协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其自摔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能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良回

审判员章建育

人民陪审员刘春桥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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