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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九龙,××××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略),系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马滨,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年××月××日出生,汉××省××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公司)与被上诉人丁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东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丁某一方的医疗费东富公司已经全部支付。东富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另行支付丁某人民币3.6万元。该3.6万元包括丁某的误工费、伙某、护理费、后续医疗费、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规定的所有费用。

二、东富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丁某自愿放某追究东富公司相关民事责任的权利,不再向东富公司就本案劳动争议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因项目工地上发生的纠纷全部了结。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东富公司承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邓画文

审判员李少华

审判员郭某亮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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