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九龙,××××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略),系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马滨,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年××月××日出生,汉××省××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富公司)与被上诉人丁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醴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东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丁某一方的医疗费东富公司已经全部支付。东富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另行支付丁某人民币3.6万元。该3.6万元包括丁某的误工费、伙某、护理费、后续医疗费、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规定的所有费用。
二、东富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丁某自愿放某追究东富公司相关民事责任的权利,不再向东富公司就本案劳动争议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因项目工地上发生的纠纷全部了结。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东富公司承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邓画文
审判员李少华
审判员郭某亮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