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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3月22日,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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