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3月22日,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刚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