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4月2日,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2023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刚
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