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信息系统大宇宙分公司工人,住(略)。
被告李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县电力公司工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会,现年6周岁。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归被告抚养,原告自二0一二年三
月始每月给付其女抚养费三百元。
三、家庭财产中:
原告李某分得:自用衣物。
被告李某分得:自用衣物。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冰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朴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