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中汇实业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华东实业有限公司、漯河市中汇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