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窦某不服某某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窦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局局长。

原告窦某与被告某某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某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窦某承担。

审判长贺志成

审判员刘红兵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振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