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被告何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原告侯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某毅独任审理,原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2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3月25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何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闹,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也不管家里的事,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于2009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互不来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状,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判令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何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夫妻关系不好,是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与被告何某于2007年12月22日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3月25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何某。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缺乏交流,致使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夫妻感情日趋淡薄,自2009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现感情已完全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侯某提出离婚,被告何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孩何某随被告何某生活,由原告侯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小孩抚养费自2012年4月1日起支付,每年小孩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某毅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