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年底,李某某利用其曾担任该乡民政所所长的便利,以给退伍军人禹某某、王某某办理带病退伍补助费的名义向二人索取人民币共x元,除李某某用该款支付餐费2119元外,下余9881元被其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提取的餐费票据、官庄乡党委证明、官庄派出所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某某能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