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社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鸽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被告周某

被告刘某

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宁乡X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芷华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