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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某
时间:2007-09-07  当事人: 劉某   法官:法官彭偉昌   文号:HCMA448/2007

HCMA44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4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4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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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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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7年9月7日

裁決日期:2007年9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處罰款2,000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案發現場為大涌道與柴灣角道交界,兩者成「T」字型。大涌道每邊四線行車,與柴灣角道連接的一邊為東北方向。柴灣角道則為單向二某行車,由東南方向左轉進入大涌道東北方向。此外,由柴灣角道駛進大涌道的位置,有一黃格,闊度橫跨大涌道東北方向的左一及左二某線。

3.根據控方證人(1)供稱,事發時他駕駛貨車從柴灣角道左一線左轉進入大涌道,並順勢進入後者的左三線,準備再駛入左四線往沙田。然而,就在橫跨大涌道左三及左四線期間,他從左後鏡發現上訴人由柴灣角道駛出。不過,由於大涌道左一及左二某上有停著的車輛,上訴人乃試圖繼續開往左三線,即使證人(1)立刻把貨車剎停,仍被其撞著車身左側。

4.相反,上訴人指自己實與證人(1)一起進入大涌道,之後並排駛停於交界處不遠。後來,交通燈轉綠,大家開始前行,可證人(1)卻突然左拐,引致上述的碰撞。事實上,碰撞時上訴人還未及把自己的車輛開動。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6.然而,裁判官並不信納證人(1)的說法。他認為,證人(1)的某些證供,自相矛盾。他亦不明白,證人(1)所說的如果屬實,證人(1)何以會在事後主動致電上訴人,表示願以金錢賠償上訴人了事。

7.那麼裁判官給上訴人定罪的基礎何在以下是他的陳述(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20.至於被告人之證供,經盤問之後,他亦坦白承認當時自己出線的心路歷程,並且與他在會面紀錄內的解釋一致。他亦都冇迴避任何問題,本席認為被裁定被告人是一誠實可靠的證人,他的確講述出事件發生的經過。

...…

21.基於他的證供,以上證供證據的處理、被告人手提電話內的相片,本席認為並裁定事發的經過是:—

(a)當時在柴灣角街有兩線,貨車使用右線出路口進入大涌道,被告人之車輛LZ3893則在柴灣角道的左線,在貨車之後面。貨車一出線,經過大涌道的一、二某、三線,即經過黃格,最後右車頭仍進入了四線,霸佔住四線的一半行車線;

(b)貨車停車,當時在一、二某的位置,黃格前後均有「死車」,而三線的地方的確有空間,讓被告人將車駛進,“”進去;

(c)被告人見狀,就正如被告人在法庭裡面解釋趁機駛出,駛入一、二某,並停在二某三線之間,停泊在貨車的右邊;

(d)被告人是故意利用該空間而駛出,亦明知他會霸佔黃格,之後突然間貨車向左扭,左轉,將其車頭完全駛入三線。見狀,被告即時響“horn”,嘗試提醒貨車,但畢竟貨車不知為何仍碰撞到正在停頓的被告人的右車頭。

22.明顯地貨車是有不對的地方。任何車輛在駕駛的時候都需要顧及到自己汽車的軌跡上面有冇任何東西,自己的軌跡或進程會否碰撞物品或死寂的物品。當時貨車扭左,左邊正正有一「死車」(即被告人之車輛)。貨車的司機一時冇小心,冇睇到左邊的情況或者有睇到,但並冇小心留意,或有小心留意錯誤判斷。

23.但本席需要在本案考慮的並不是貨車司機的駕駛狀態是否合乎基準,本席需要在本案裡面去斷定,究竟發生甚麼事,事實是怎樣。而且事實會否令到現時的被告人(即劉某生)被法庭裁定他的駕駛狀態或決定當時的駕駛思維不及一小心謹慎的駕駛者的基準、準則。

24.經小心考慮之後,本席認為並裁定被告當時明顯地見到前路有阻。明顯地,他的車駛出的話,必會佔用黃格,而他繼續駛出,亦的確霸佔黃格,明顯地,冇任何合理原因底下,違反他本身知道的交通規則。單單這一點,法庭認為並裁定他的駕駛行為,當時的決定,並不是一小心謹慎的駕駛者所為,他冇顧及到他阻礙或可能阻礙在二某上來的車輛。

25.除此之外,在這況底下,他決定將其車停泊在貨車的左車身,距離大概三、四呎,在該貨車未曾完全“攞”直第三線的情況底下,單方面斷定其貨車根本冇可能駛入三線,而是會駛入四線,這個亦都係魯莽的決定。

26.交通繁忙並不是被告人要俗稱“”位或者霸佔黃格使用的藉口。道路使用權或規則明確釐定小路要讓大路,有關規則在繁忙交通時更加需要遵守,因為繁忙交通出亂子的機會更高,明顯有關道路使用規則更加需要緊守,這樣才可以避免在繁忙交通內減低碰撞或意外的機會。被告人在這階段完全無合理原因選擇違反一交通條例,亦之後選擇停泊在一明顯地未知其去向的—─雖是中型,但事實上非常龐大的貨車左邊。被告人當時的決定並不是一合理小心謹慎的駕駛者之決定。被告人應該俗稱『乖乖地』停在自己的柴灣角街的一線上,等前面的去路(大涌道)無阻,可以“一次過’駛離黃格的時候,亦都需要先讓右手邊大涌道一、二某的車輛行先,他才可以駛出該路口。

27.在這斷定底下,本席認為並裁定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舉證成功控罪的每一元素,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

8.針對裁判官的裁決,上訴方提出了多個上訴理由,不過我不認為需要逐項處理。

9.控方對上訴人的起訴,乃基於證人(1)的講法,即在停定之下被上訴人無故從旁撞上,別無其他。裁判官不應以上訴人非法駛進黃格及沒有估計到證人(1)會左拐為由而給他定罪。這兩點是否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亦有相當疑問。無論如何,就算裁判官真有這個想法,亦應第一時間通知辯方,好讓辯方能盡快考慮其處境,作出相應的處理。謄本顯示裁判官的判決出其不意,是程序上的重大不當(materialirregularity)。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情況就更加不妙。

10.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蘇潔兒、唐淑萍律師行轉聘大律師楊若全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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