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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邵东县杨家冲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东县杨家冲煤矿。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成,律师。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邵东县杨家冲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上诉人邵东县杨家冲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将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且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向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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