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东县杨家冲煤矿。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成,律师。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邵东县杨家冲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上诉人邵东县杨家冲煤矿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将本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且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竹梅
审判员朱一泓
审判员颜锦霞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向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