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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又名孟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1日7时20分,被告人孟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乡×××村至××乡××村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李×(男,X年X月X日出生)相撞,事发后孟某某拦车将李×送至安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孟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李××、孟某×、孟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安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及领款证明、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闫玉红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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