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
委托代理卢某珠,男。
委托代理人侯锦琼,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阳县枫树水电站。
住所地:桂阳县X乡。
代表人匡某,系该电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钟某,该电站合伙事务执行人。
原告卢某与被告桂阳县枫树水电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了被告桂阳县枫树水电站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至今共下欠原告工程款540408.77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40408.77元及拖欠工程款利息70547.72元,共计610983.49元。被告辩称,下欠工程款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桂阳县枫树水电站自愿在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卢某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1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原告卢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已在协议内容上签名确认,本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