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钱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有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钱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新密市X路办事处七里岗街由西向东行驶到七里岗铁道处道口路段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半挂车相撞,造成车损一辆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钱某发生事故时血液中的血醇含量为192.70mg/x。被告人钱某于2011年8月9日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某材料,并提请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钱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某杨某证某、血醇检验报告单、证某、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