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三七工厂。
被告夏某某。
案由:购销纸张合同欠款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98年9月9日发生购销业务往来,至2000年8月13日,被告共欠原告纸款(略).7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前偿还原告货款(略)元;八月前偿还原告货款(略)元;九月偿还(略)元;十月偿还(略)元;十一月偿还(略)元;十二月底前偿还剩余全部欠款。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保仓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季
审判员黄龙照
审判员潘霞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