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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三七工厂与夏某某购销纸张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1-06-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初字第4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三七工厂。

被告夏某某。

案由:购销纸张合同欠款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98年9月9日发生购销业务往来,至2000年8月13日,被告共欠原告纸款(略).7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前偿还原告货款(略)元;八月前偿还原告货款(略)元;九月偿还(略)元;十月偿还(略)元;十一月偿还(略)元;十二月底前偿还剩余全部欠款。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保仓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季

审判员黄龙照

审判员潘霞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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