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X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平,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乡X村,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甲,女,19XX年X月X号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莲花东区,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镇李园坂,身份证号码:x。
被告章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罗源县X乡X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陈某、黄某甲、黄某乙、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某乙与其妻吴艳云所共有的座落于罗源县X镇凤凰城X楼XX单元商品房一套进行诉讼保全,并有案外人尤鹏鸣提供其所有的座落于福州市X镇X路X号融侨东区X区X楼X单元的房产作为原告肖某申请诉讼保全的经济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黄某乙与其妻吴艳云所共有的座落于罗源县X镇凤凰城X楼X单元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间,被告黄某乙不得擅自变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
本案诉讼保全费1064.5元,由原告垫付,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