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信民,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乙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乙与被告刘某于1986年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小孩刘某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被告刘某与他人有不检点行为,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自2003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乙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唐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唐某乙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乔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