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
第三人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行使,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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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周标
审判员龙元元
人民陪审员龙家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