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会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

第三人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第三人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行使,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标

审判员龙元元

人民陪审员龙家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