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XX号。
法定代表人XX,执某。
委托代理人耿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超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住所地:重庆市X区X路XX号。
负责人XX。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区XX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颜莉丽
人民陪审员费兴智
人民陪审员张莉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