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68年12月生,汉族,驻马店火车站职工,住(略)。
被告姚某,女,1969年10月生,汉族,驻马店火车站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闹。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有时因被告有外遇双方生气,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于1989年初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12月30日在驻马店市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子,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1993年双方协议离婚,三个月后复婚。近年来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生气。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了子女,虽然双方时有生气吵闹现象。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凉互让,争取重归于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