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罗伟文,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新宁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新宁县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达小叶,新宁县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苏某,系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海波,新宁县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与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1年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