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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与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罗伟文,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新宁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新宁县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达小叶,新宁县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苏某,系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海波,新宁县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与被告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于2011年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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