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XX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某宾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X路英之轩商务会所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林、徐某某,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金XX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洛阳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河南金XX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耿虎、上诉人洛阳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亚林、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姬秋萍
审判员:李晓静
代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