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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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法执字第67-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武冈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某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某有限责任公司武冈市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住(略),现住本市X街X栋X号。

被执行人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被执行人银某的妻子。

被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工业经济局公务员,住(略)。

被执行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邵县工商局公务员,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住(略),现住本市陶侃佳苑C栋X楼X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银某、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银某、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银某、华某未履行。被执行人段某、徐某、候俊武系被执行人银某、华某的担保人,对被执行人银某、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候俊武在中国工商银某武冈支行开户存款,帐号为(略)。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候俊武在中国工商银某武冈支行帐号为(略)的存款,直至冻足x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谢光辉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廖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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