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郑某甲,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曹某、郑某甲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体军、郭宁,被告人徐某、曹某、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的事实
1、2011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郑某甲驾驶一辆捷达轿车窜至济源市火车站广场花池北侧,先后将被害人杜某、李延超停放在此处的货车车门撬开,将杜某、李延超放在车内衣服里的现金3200元盗走。
2、2011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曹某、郑某甲驾驶一辆捷达轿车窜至济源市X路东站与北站中间的服务区,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车门撬开,将车内2200元现金盗走。
3、2011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郑某甲驾驶一辆捷达轿车窜至济源市X村X路口附近,将被害人郑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货车车门撬开,将郑某乙放在车内衣服里的4500元现金盗走。
4、2011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曹某、郑某甲驾驶一辆捷达轿车窜至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济钢国泰砼业微粉厂门口,将被害人邢平安停放在该厂区门口的货车备用轮胎盗走。经鉴定,被盗轮胎价值3150元。
5、2011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曹某、郑某甲驾驶一辆捷达轿车窜至济源市万洋集团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驾驶室后玻璃卸掉,将其放在驾驶室内裤子里的现金11600元盗走。
6、2011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曹某驾驶一辆捷达轿车窜至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济钢西进厂线门口,将被害人李红军停放在此处的货车车门撬开,将放在车内的6600现金盗走。
二、抢夺的事实
2011年6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某、曹某、郑某甲驾驶一辆捷达轿车窜至济源市X村老济源一中西门口,将被害人高冶业停放在老一中对面的货车车门撬开,盗窃高冶业放在车内的裤子,正在车内睡觉的高冶业惊醒后,三被告人趁高冶业不备将裤子夺走,裤子里有1300元现金。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揭发了王军兵入户盗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卢虎战盗窃电动车的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王军兵已被判刑,卢虎战盗窃电动车案件正在侦查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曹某、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杜某、郑某乙等人的陈某及报案材料,证人张某、任某、颜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通话记录,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辩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视频资料,鉴定结论,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犯罪线索转出查证通知书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曹某、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某参与盗窃六起,盗窃财物价值31250元;被告人曹某参与盗窃四次,盗窃财物价值23550元;被告人郑某甲参与盗窃五次,盗窃财物价值24650元;三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曹某、郑某甲在准备盗窃时,在被害人已醒来时,三被告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13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曹某、郑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均重新犯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胡向东
审判员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王磊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