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
被告尹XX。
原告谭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XX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在广东省顺德市打工时相识,1996年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某,取名谭贞智,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继伟。因婚前不甚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经花甲村委会多次调解,因被告不在场而未成功。现原、被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某、被告各抚养一个,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债务。
被告尹XX口头辩称:1.答辩人同意离婚,婚生子谭继伟要随答辩人生活;2.原告诉状中称的婚前不了解不是事实,答辩人与原告在办理结婚证之前已同居3年,有充分的时间相互了解;3.原告诉状中称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吵架不是事实,经常吵架是因为原告在外面赌博输了钱,向答辩人要钱,要是不给,便会发生争吵,有时候还会打人;4.在花甲村委会协商离婚是事实,但是答辩人不在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在广东省顺德市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7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界首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1998年4月14日,原告生育一女某,取名谭贞智;2005年7月9日又生育一男孩,取名谭继伟。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经花甲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现原、被告分居已有多年,原告遂诉来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某、被告各抚养一个,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债务。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存款和债权。原告谭XX的父母在原、被告结婚时分给了原告一栋砖瓦结构的房屋。原告谭XX在庭审中陈述,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了10余万的债务,被告尹XX认为该债务系原、被告分居之后原告个人所欠下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XX与被告尹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某贞智、婚生子谭继伟随被告尹XX生活,由原告谭XX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给被告尹XX至婚生子、女某成年时止,限原告谭XX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将本年的抚养费付清;
三、在婚生子谭继伟随被告尹XX生活期间,被告尹XX不得擅自为其更改姓名;原告谭XX对婚生子、女某法享有探视权,被告尹XX不得随意阻拦,待婚生子、女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四、被告尹XX可以继续居住在原告谭XX父母在原、被告结婚时分给原告的房屋内,该房屋今后由婚生子谭继伟继承;
五、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谭XX个人所欠的债务,原告谭XX自愿承担。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谭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