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10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丁在内黄韩村以14000元购买了一辆大架号、发动机号均被涂改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悬挂京x)。2011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丁驾驶该车行驶至安楚路安阳县X乡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查,该车系贺某于2008年4月15日被盗车辆。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158元。现该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贺某青。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贺某陈某丁、行车证复印件、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安阳县公安局白壁派出所证明一份、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丁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核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丁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审判员王改玲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初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