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董某丁,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某告人董某丙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丙及其辩护人董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董某丙以给郭某、韩某(韩×)供货(硅锰铁)为名,骗走郭某人民币现金256500元,韩某人民币现金526500元,后用于赌博挥霍。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董某丙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定被告人董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丙对起诉指控某诈骗受害人郭某现金256500元不持异议,但辩解其与受害人韩某之间关于526500元的经济往来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犯罪。
被告人董某丙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对起诉指控某告人董某丙诈骗郭某现金256500元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给韩某出具过526500元的借条,应认定为二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董某丙以给郭某、韩某供货(硅锰铁)为名,诈骗郭某人民币现金256500元,韩某人民币现金526500元,共计现金783000元,用于赌博挥霍。
另查明,受害人韩某得知被骗后,找到被告人董某丙妻子朱某戊要求其返还被骗现金,朱某戊在无力还钱的情况下于2009年1月1日给韩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该款由被告人董某丙、朱某戊夫妻共同偿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害人郭某陈述,安阳县X村的董某丙以前也做硅锰铁生意,2008年12月14日上午9点多,董某丙给我打电话说:‘我现在在外地广西全某出差,这里有45吨硅锰铁,要不要’我问他啥价格,董某丙5700元每吨,运费你付,但一吨我要抽20块钱,我又问他什么品位,是软6014型号还是硬6014型号董某丙是硬6014型号,因为之前我知道董某丙做硅锰铁生意,便直接跟他说‘那你找车安排吧。’之后便挂了电话。到下午三点,董某丙我打电话说车已经找好了,你给我卡上打钱吧,我便让他把卡号给我发过来后,我便让我厂里的会计任某把总款现金256500元打过去。给董某丙打过去钱后,到12月16日我给他打电话,他的手机不在服务区,手机呼,12月17日,其他人给我厂送货时,我跟客户说,我下午还有一车货要过来,客户问我是谁给送的,我说是董某丙,客户给我说那毁了,那不可能了,董某丙一直在赌博,估计你的钱货回不来了,然后那客户走了之后,我就给董某丙原来的合作伙伴董某丙福打电话,说了这情况,董某丙福说那不该,既然你给他打过去钱了,他应该给你发货,之后,我又打听董某丙的侄儿董某丙×,董某丙×联系董某丙,得知董某丙在缅甸赌博了,我才知道被骗了,赶紧来公安机关报案。
2、受害人韩某陈述,2008年12月份董某丙以给我供硅锰合金为名诈骗我贷款526500元。我在安阳市X村开办了一家安阳市永佳铁合金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铁合金生意。2008年12月份董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两车硅锰合金,每车45吨,共90吨,价格是每吨5850元。因为董某丙说的价格比当时的市场价低50元左右,我又急需进货,就在电话里和董某丙约定了按他说的价格要了这批货。2008年12月24日,董某丙把他的农行号(略)发到我的手机,说已经给我公司发过去一车货,让我给他打货款,当天我就在我公司通过网银从我的农行上给董某丙打过去货款263250元。第二天(2008年12月25日)12点左右,董某丙给我打手机说第一车货已经给我发过去了,问我要另一车货不要,我说要,他说现在给他打货款,下午就能发车送货,我就马上在公司通过网银又给董某丙的帐号打过去货款263250元。2008年12月26日,董某丙所说的货还没有发到我公司,我给董某丙打手机,手机打不通了,我感觉不对,后来我通过曲沟的人打听董某丙的下落,董某丙村里人说董某丙跑到缅甸赌博去了,我的钱估计被他赌博输了。2009年1月1日我找到董某丙的老婆朱某戊,要她还钱,朱某戊给董某丙打电话,董某丙说他在缅甸赌博,把我给他打的钱都输光了,被扣到缅甸了,朱某戊就给我写了个还款的证明,当时我认为我和董某丙都人熟人,只要他能还我钱,我就不追究他的责任某,但是到现在董某丙都没有还我钱,我才明白董某丙根本就是在骗我。
3、证人任某证言,2008年12月14日,我们老板给我一个账号,让我去曲沟镇农业银行打款转账,我步行到我厂南边400米左右的农业银行,用老板郭某给我的账号往一个叫董某丙的账号上转了256500元,因为董某丙的账号是外地的,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必须再交50元的手续费,于是我就跟银行说让其直接从老板账户上取现50元支付手续费。
4、证人焦某证言,12月17日上午,我给郭某厂里送货,当时郭某说下午还有货发回来,他说5700,郭某想给我砍价便说“我和下午发过来的货主都说好了”,我给郭某说‘不可能是那个价,那个货主头上长着角了!’后来我又问郭某谁是货主,郭某说是董某丙,我说:‘那毁了,董某丙打百家乐输的精光,他去哪给你往回发货了。’
5、证人朱某戊证言,2008年董某丙开始赌博,并跑到缅甸赌博,2009年1月1日董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在缅甸赌博输光了钱,被扣到缅甸了,韩某×能救他,让我到南流寺韩某×的厂子去找韩某庆帮忙,我到南流寺村韩某庆的厂子里,韩某×和韩×都在,韩某×说董某丙以给他们发货为名让他们给董某丙打了526500元货款,当时给董某丙打手机,我问董某丙怎么回事,韩某福给他的526500元货款去哪里了,董某丙说货款全某被他在缅甸赌博输光了,还欠二十多万,缅甸扣着他不让他回来,让我给韩某庆说一下,给他打去二十万把他救回来,他回来后再给韩某×打工,当时开始韩某×说要给董某丙再打二十万元,我就给韩某×和韩×打了那个证明,但后来韩某×也没有给董某丙打那二十万元钱。后来,我觉得这日子没法过了,2009年9月份,我生法把董某丙骗回来了,我们办了离婚手续。之后,没多长时间董某丙又往缅甸去了。今年5月,董某丙从缅甸回来后被债主扭送到公安局,后来被公安局监视居住了。我觉得我们也这么多年的夫妻了,再加上孩子也这么大了,我就让其在家,给其看病,让他吃喝。半月前,董某丙往家留了个纸条说他走了让我看好孩子。停了五六天,董某丙用云南景洪(略)的号给我打过来电话说他又输钱了恐怕回不来了,让我给他想想办法,我说我也没有办法。
6、被告人董某丙供述,我最近一次和郭某联系是给他介绍硅锰铁生意,应该是2008年底了。其实我当时是骗他的,根本就没有硅锰铁。2008年我给郭某打电话说能帮他找到硅锰铁,目的就是骗他的钱。我当时给他说可以找45吨硅锰铁,价格是5700元一吨,一共是25万多。我因为赌博上了瘾,并且先后几次去缅甸参与境外赌博,在缅甸先后签单十几万,为了能够把欠款还上,我就考虑从朋友那骗点钱,我知道当时郭某在做硅锰铁生意,就给他打电话说可以帮他找到硅锰铁,他就给我农业银行的账号上打了25万多。我就用来还我在缅甸赌场的赌债了。我当时考虑不了那么多,就想拿到钱以后继续赌,所以他打钱给我以后我就把手机关了。我想如果能赢回来在跟他解释,然后把钱还给他,结果又输了,还签了20万的单。赌场那边也不让我回来,我给老婆打电话她也不管,我就天天在赌场受折磨,直到去年我身体有了病,赌场才把我放回来。韩某庆在安阳市X村开了一个铁合金厂,他的儿子叫韩×,2008年12月份左右,我在广西金州给韩某庆打电话,说做生意需要钱,借韩某庆的钱,韩某庆说行,我说需要五十二万元,我把我的帐号给了韩某庆,韩某庆随后就把五十二万多元打到了我的帐户。这五十二万多元现金分两次打到我的帐户的,一次打了一半二十六万多元,停了两天又打了一半二十六万多元。一共是五十二万多元,这五十二万多元钱我是赔了。
另有,银行凭证、郭某记账凭证、转账信息记录、控某、证明一份、抓获证明、暂不收押通知书一份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受害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某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丙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与韩某的经济往来有借条为证,属于民间借贷。经查,借条出具的时间与现金往来的时间并不吻合,不符合民间借贷出具手续的惯例,且与受害人的陈述相矛盾,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丙诈骗所得款项责令退赔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张婵
审判员初蓓佳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