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曾xx与被告曾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嘉禾县东塔法律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曾xx,男,42岁,汉族,个体户,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

原告曾xx与被告曾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仕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文俊担任记录。原告曾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16日,被告曾xx找到原告要求租赁原告的场地经营铁矿生意,双方签订了2007年租赁协议,约定该场地的租金为x元,由被告在年前一次性交清下一年的租金给原告。2007年12月28日,被告根据前一年的协议约定,又与原告签订了2008年的场地租赁协议,租金及交款方式都与原来的协议约定一样。但被告在2008年的4月21日交了6000元的租金后,到同年8月30日在该协议背面被告又注明了下欠5000元租金的欠条。过了一段时间,被告又交了2000元给原告,实际上2008年被告尚欠原告的租金3000元。从2009年至今,被告强行占用原告的场地,而租金则分文不交,至今共欠了3900元的租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即以其他借口加以搪塞和拒绝。鉴于被告不顾诚信原则,拒不交纳场地租金的行为,已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x元。

原告为证实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年租金为x元;

2、收条一份,拟证明2008年4月21日,原告曾xx收到被告曾xx租金6000元;

3、欠条一份,拟证明曾xx欠原告曾xx租金5000元;

4、李庆顺的证人证言,拟证明现在曾xx的东西还是放在曾xx的厂房内。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某、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曾xx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07年12月28日,原告曾xx与被告曾xx签订租赁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原告的厂地(进横洞公路右侧加油站的西边交界)租给被告曾xx经营,年租费x元,从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12月28日止。协议签订后,被告曾xx交了9000元租金后,下欠3000元租金一直未交。从2009年至今,被告曾xx仍然继续使用该场地,但租金一直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租金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曾xx与被告曾xx于2007年年12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时将场地交给被告生产,被告曾xx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2008年的下欠租金3000元。被告应支付租金。2008年12月28日合同届满后,被告曾xx仍然继续使用原告的场地。在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年的租金共计x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曾xx支付原告曾xx租金x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觉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75元,由被告被告曾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仕钦

二0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文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